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稳就业措施,条条实策!

  •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
  • 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1231日。

(二)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1)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

 (2)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3)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1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

 (4)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用,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推广工 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2)搭建跨部门综合 服务平台,加强企 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四)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1)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 采取协1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2)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一)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1  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开1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

   (2)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3) 支持养老 服务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

      (4) 鼓励汽车、 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限购城市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

       (5) 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二)加大投资创造就业

1 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

2)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

  (3) 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三)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1)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

2 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

1 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 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
        
2)支持科技 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

三、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
         
2)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1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新。

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

3)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 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
        
4)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 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

5 实施返 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

6)对返 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

1)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2 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

(四)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1)加大对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

 (2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11 1231日。
         
3)在农村中小型 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1)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2)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

3)扩大征集 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

4)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 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

(二)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1 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2 推进各 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3 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1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 1231日。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1)启动国家产 教融合建设试点,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2)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3)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加大职业技1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开发力度,建立急1需紧缺职业目录编制发布制度。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一)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

1)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有 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 健全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

3 加强重大项目、 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二) 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

1 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 开发布。
         (2 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 市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

(三)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

1)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2)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1)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3 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 采取失业保险调剂 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

1)对符合 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2   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3)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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