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中国西部地区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内蒙古、西藏等。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受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2.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列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3.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5.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国家规定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2006年起连续3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6.国家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就业,为此做出的规定还包括:坚决清退农村中小学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大学生任教;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原则上要求大学学历以上人员担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7.各省(市、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例如北京市为鼓励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规定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后可随时申请回北京。回京后,凭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工作。西部地区相关省市也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以吸引优秀人才到西部就业、创业。例如重庆推出20条新举措,重点是改革户籍管理和放宽出入境证照办理政策。博士、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到重庆工作可随时落户。陕西等省市也为优秀专科生、本科以上毕业生提供先落户,后找工作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