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
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的目标。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顺应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改进就业指导方法,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毕业生应根据国家需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意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优先选择国家急需和重点保证的单位、优先选择到国家需要的地区和行业就业、优先选择到基层就业。。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有法制观念,要诚实守信,毕业生既有享受学校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服从国家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
二、就业政策与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帮助办理就业手续。
第七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国家公务员,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城市及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八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举行的招聘会,通过自荐、供需见面、洽谈、双向选择等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签订协议,并及时到就业办公室完善协议手续,协议书最终签订后,学校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协议签字、盖章时间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底截至。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1份,编号管理,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才能有效。毕业生应树立契约意思,自觉遵守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和有关约定(学校不认可口头约定)。协议书签订之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需违反就业协议的,必须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书面意见,找到新的接受单位,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才能到就业办公室审核、办理违约手续。
第十条 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备注”栏中,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所签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第十一条 推荐免试和考取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五月底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时未获准处境的,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果家庭搬迁,需在毕业当年5月底前提交有关证明和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到就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由于毕业证电子注册需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毕业生只能以高考录取姓名颁发毕业证和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五条 派遣时未与具体就业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或按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代管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手续。由学校审核批准批准将户口和档案留校代管的毕业生在代管期内学校只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因服务产生费用的,由毕业生承担费用。学校为派往生源所在地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与户、档留校代管的未就业毕业生同样的服务。
第十六条 毕业前,学校对毕业生举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的毕业生,应办理手续回家休养治疗。一年内治愈者,经申请可随下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者,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不能返回学校。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也不再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自遣派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三、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有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教育的责任,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各行业状况及对毕业生的要求,学到就业技巧和方法;确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工作、终生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创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二十条 学校就业办公室与毕业生所在系通过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从大学一年级就开始进行就业指导的制度,将就业指导同学生的职业规划联系起来,使就业指导既有深度又有广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渗透,提高毕业生的思想素质。各系在毕业生鉴定中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及择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四、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及时向四川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就业方案及就业统计数据。
3、开展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课程和讲座,对辅导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4、负责制作和寄送各类毕业生的资料,大力推荐优秀毕业生。
5、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网站,积极开发就业网服务功能。
6、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采用各种方法,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用人基地。
7、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校内各种类型的招聘会及公务员、选调生的推荐报考工作;接收用人单位的委托,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负责通知毕业生初试、面试、录用等事宜。
8、监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
9、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10、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11、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并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12、适时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系在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照学校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认真核对当年毕业生生源名单。负责本系毕业生基本数据的采集。
3、组织毕业生填写《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毕业生推荐表》,认真审核推荐表内容,填写推荐意见,按时完成推荐表制作工作。
4、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利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联系的渠道,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5、接待用人单位的来访,积极做好推荐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表现,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其他选录工作。
6、指导毕业生充分利用学校收集的用人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类型的招聘会,主动邀请用人单位到校举办招聘活动,主动利用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7、做好就业协议书鉴证及登记,认真核对对本系毕业生就业方案。
8、 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证件。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展毕业生教育和欢送毕业生的活动。
9、 负责整理《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学生奖惩等资料,送交校档案室,协助寄发毕业生档案。
10、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11、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五、就业计划调整与毕业生改派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后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在当地落实单位的可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当年12月31日之 前跨省、市、区就业的,可回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如遇特殊情况希望解约,应取得以下材料: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新单位出具的书面录用(或研究生录取证明)、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然后到学校就业办公室办理违约改派手续。毕业生离校后若需改派,除以上材料外,经学校同意,必须退回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
六、就业纪律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全体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已、秉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者,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一些条款与国家或四川省的新的有关政策有抵触,则按国家或四川省的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